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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了解學習英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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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中時電子報

有無發起人 路過報備?看個案

行政院會昨日通過《集會遊行法》新修正草案,規定偶發性集會無須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;緊急性集會遊行則須報備。至於太陽花學運後流行起來的「路過」,是否適用此法?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於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,「路過」不是法律名詞,須從個案認定。大法官今年3月做出第718號解釋文,宣告「緊急及偶發性集會」,採許可制為違憲,並宣告《集會遊行法》相關條文將於明年起失效。行政院依照大法官解釋,提出新的《集遊法》修正草案,其中明訂,所謂偶發性集會、遊行,指因特殊原因,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,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會遊行,不需許可或報備;但如果集會遊行是因事起倉卒,不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,就屬於緊急性集會遊行,應於舉行前報備。邱昌嶽表示,偶發與緊急的界定,在於「有無發起人」。他說,本月底或下月初會定出具體原則,讓各界明瞭究竟相關要件為何。邱昌嶽指出,《集遊法》基本上是以保障「和平的集會遊行」為主,至於新修草案對所謂偶發和緊急性和平的集會遊行如何辨別?他說,如因不公平的選舉引發選舉糾紛,民眾自發性包圍某會場,「那比較像偶發」;而如2004年319槍擊案,有陣營號召群眾上凱道,那雖然「緊急」,但仍有人發起。他強調,偶發與緊急的區別,在於「有無發起人」。依此要件,太陽花之後,許多網路上號稱「沒有發起人」的活動,例如「411包圍中正一分局」,是否適用偶發或緊急集會,無須報備、或事前報備即可?邱昌嶽指出,該行動可追到召集人、有計畫,且現場有標語,因此不屬於這兩個樣態,不過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,他不能評論,必須交由司法判斷;至於其他案件,則必須視個案決定。新法也增修,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,不得在車道舉行,不過對交通秩序無妨害者,不在此限;同一時間、場所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,不得舉辦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我學英文的方法 如何把英文學好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40815000388-260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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